公布期間:108-10-18 ~ 108-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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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稿文號:1081204579 | 公文-函 | 電子簽核 |
收發文號: | 1080019647 | 收發日期: | 108-10-04 |
分類號: | 4001 | 保存年限: | 永久 |
承辦單位: | 人事管理組 | 承辦人: | 林惠雅 |
密等: | 速別: | 普通件 | |
辦理日數: | 9 | 結案日期: | 108-10-18 |
聯絡人: | 林惠雅 | 聯絡電話: | (02)29053025 |
電子信箱: | 030577@mail.fju.edu.tw | 傳真電話: | (02)29086210 |
來文日期: | 來(發)文文號: | 輔校人字第1080019647號 | |
來(發)文機關: | 如正、副本 | ||
主旨: | 函知辦理本校109學年度第1學期教師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等申請升等之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惠轉辦理。 | ||
說明: | 一、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教師資格審查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教師申請升等,應持「教師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檢覈表」,於初審教評會收件截止日前送人事室登錄並確認其升等年資(兼任教師檢附授課證明)後,再向所屬單位提出申請。 三、各單位應配合各級教評會審查時程,斟酌實際作業需要,自行訂定時程召開系(所)、院教評會議,並確實遵循教師升等辦法第七條之相關規定:......審查表決職級之委員數,不足五人之科(室)、系(所)、中心,應經所屬院長同意或由院長聘請校內外,與著作相關領域之教授補足之。 四、各級教評會對於教師升等審查應特別注意符合相關規定之程序及保密與迴避原則,對審查結果應敘明具體理由,評審未通過者應以「學校」名義函知申請人審議結果,並教示其對不服時之救濟方法。 五、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升等事宜比照「教師升等辦法」辦理,兼任專業技術級人員升等依104年6月18日103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決議:申請升等教師應符合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各級職級之基本年資,檢齊「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專業成就報告,由系(所)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4人以上(或系、院各2人)辦理外審作業。另檢附其對系所之貢獻說明,送三級教評會審查。 六、教師申請升等除參閱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外,應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辦理。 七、教師升等審查作業經院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於109年2月10日(星期一)前將審查通過之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送交人事室辦理,逾期恕不受理。 八、辦理教師升等應繳送表件資料(附件一)及電子檔編排規則(附件二),可至本校人事室網頁/表件下載區查詢下載參考運用。網址:http://www.hr.fju.edu.tw/generalServices.jsp?labelID=14。 九、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需知」第三點規定,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未屆滿六十五歲為限。 十、另依本校「新進教師服務辦法」第七條之規定,97學年度起聘講師級及助理教授級之專任教師於到職八年內未通過升等,經二年輔導期仍未通過者,第十一年起不再續聘。 | ||
辦法: | |||
正本: | 文學院、藝術學院、傳播學院、教育學院、醫學院、理工學院、外語學院、民生學院、織品服裝學院、法律學院、社會科學院、管理學院、全人教育課程中心、天主教學術研究院 | ||
副本: | 學術副校長室、人事室 |
附件說明: | (2件) |
1081204579_1_ATTCH1.doc | |
1081204579_2_ATTCH2.xls |
公布對象:機關全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