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期間:109-02-06 ~ 109-03-06
無標題文件
創稿文號:1091291104 公文-收文(函) 電子簽核
收發文號: 1090001773 收發日期: 109-02-06
分類號: 4001 保存年限: 永久
承辦單位: 人事管理組 承辦人: 李美蓉
密等: 速別: 普通件
辦理日數: 1.5 結案日期: 109-02-10
聯絡人: 劉怡君 聯絡電話: (02)7736-5939
電子信箱: 傳真電話: (02)2397-6946
來文日期: 109-02-05 來(發)文文號: 臺教人(三)字第1090017849號
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有關貴機關(構)學校教職員於延後開學期間,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疫情指揮中心本(109)年2月3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56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本年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二、查前開人事總處函就旨摘各級機關(構)學校人員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規範,摘述如下:
(一)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並規定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此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
(二)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人員,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三)又因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逕及特性尚未明朗,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為維持政府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等運作穩定,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
三、據上,依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期間,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延長寒假期間,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另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則依各校規定辦理,合先敘明。又依前述相關規定,各機關(構)學校教職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教職員亦得依前開規定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惟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
四、至私立學校教職員,依前開疫情指揮中心函說明略以,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受雇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爰請各校秉權責依該函規定辦理。
辦法:
正本: 部屬機關(構)與學校及其附設機構、各私立大專校院
副本: 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本部各單位、︵均含附件︶
附件說明 (2件) 人事總處原函、疫情指揮中心原函( 0017849A00_ATTCH1.pdf、0017849A00_ATTCH2.pdf,共二個電子檔案 )
1091291104_1_0017849A00_ATTCH1.pdf
1091291104_2_0017849A00_ATTCH2.pdf

公布對象:機關全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