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期間:100-01-18 ∼ 100-02-18
創稿文號:1001290487 公文-收文(函) 電子簽核
收發文號: 1000000918 收發日期: 100-01-17
分類號: 4001 保存年限: 永久
承辦單位: 人事管理組 承辦人: 劉麗芳
密等: 速別: 最速件
聯絡人: 姚佩芬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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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文日期: 100-01-17 來(發)文文號: 臺人(二)字第0990224066號
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學校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依內政部99年11月2日台內民字第0990212117號令修正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規定放假時,視同公假,渠等課(職)務應由學校派員代理,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旨揭辦法第4條規定:「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3日外,其餘均放假1日:…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二、教師請假規則配合修正前,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依法放假時,應視同公假,課(職)務並由學校派員代理。
辦法:
正本: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公私立大專校院、本部高教司、技職司、國教司、中教司、中部辦公室、社教司
副本: 本部人事處
附件說明 (件)

公佈對象:機關全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