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八十九年八月廿四日輔校人字第八九0八二0三一號函辦理
一、本校學生、教職員工因應天災停止上課、上班相關原則,
基本上依據台北縣政府
公布之規定。(特殊任務者除外)
(一)若公布不上班不上課,則本校全面停止上課上班。
(二)若公布上班但不上課,則本校停止上課,但仍照常上班。
(三)若公布高中職不上課,則本校亦停止上課,但仍照常上班。
(四)若公布僅中小學不上課,則本校仍照常上課,上班。
(五)若居住地區,當地已宣布停止上課上班,則可自行斟酌
實際情況後知會所屬主管決定之。
(六)若本校停止上課上班,但有既定之活動或會議,請洽主辦
單位詢問是否照常
舉行或取消。
二、上班時發生之天災相關因應措施,聽候當時學校統一宣布。
三、本規定如有變更或修正,將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