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期間:103-09-19 ~ 10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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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稿文號:1031299459 公文-收文(函) 電子簽核
收發文號: 1030016586 收發日期: 103-09-18
分類號: 4001 保存年限: 永久
承辦單位: 人事管理組 承辦人: 李美蓉
密等: 速別: 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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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文日期: 103-09-17 來(發)文文號: 公保現字第1030004921-1號
來(發)文機關: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主旨: 為配合本(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 嗣後各私立學校辦理被保險人之公保養老給付案,請一律檢送被保險人填具之請領書及相關文件送本部憑辦,請 查照並請轉知所屬被保險人。
說明: 一、依本(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保法規定,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符合養老給付條件者,得依規定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或養老年金給付,其中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需切結曾(支)領之公保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是否有辦理優惠存款或放棄辦理優惠存款。另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需檢附退休、資遣離退給與等相關證明文件,茲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會)核定函副本未有養老給付得否辦理優惠存款之記載,且被保險人應附之退休、資遣離退給與之證明亦未齊全,致本部現已無法依私校退撫會核定函副本逕予核付被保險人之養老給付,合先說明。
二、綜上,為期請領養老給付作業之一致性,自本(103)年10月1日起請各私立學校辦理被保險人之公保養老給付改以請領方式辦理,並請被保險人依請領類別分別填寫公保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書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請領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含退休、資遣核定證明文件),經各私立學校審核無誤後送本部憑辦。另同日起私校退撫會不需再送被保險人退休、資遣核定函副本予本部辦理請領養老給付事宜。
三、另103年10月1日前被保險人退休或資遣核定函副本已由私校退撫會送至本部辦理養老給付案件者,請各私立學校依說明一、二所述,改以請領方式辦理,敬請 各私立學校儘速轉知被保險人配合辦理,以免影響其自身權益。
四、有關請領書,請逕至臺灣銀行網站,網址:www.bot.com.tw之「公保服務」項下之「表格資料」項下「現金給付類」中下載。另請領之作業請?照辦理公保現金給付業務報送實務作業?、請領養老給付相關規定及應注意事項辦理(請逕至臺灣銀行網站,網址:www.bot.com.tw之「公保服務」項下下載)。
辦法:
正本: 冊列要保機關、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副本: 銓敘部退撫司
附件說明: (件)

公布對象:機關全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