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資深教職員工獎勵辦法  

                87.12.08.八十七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修訂   
                83.11.10.八十三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連續服務滿十、二十、三十、四十年者,依本辦法獎勵之。

第 二 條 前條年資自聘書起聘之日計算,工友以起薪之日計算。

第 三 條 教職員工中途離職後再返校服務,其離職前所有在校服務年資視同中斷,一律
     不予採計。若經奉准留職停薪之教師,除依規定留職停薪之年資不計外,留職
     停薪前後之年資視為連續。但因政府、教會、學校之要求經校方同意後而依規
     定離校服務者,視為連續服務。

第 四 條 人事室應於每年三月底前通知各單位,就其當年七月卅一日服務滿十、二十、
     三十、四十年之教職員工,列冊推薦,經人事室或總務處審查合格後,報請校
     長獎勵。
     教職員工連續服務滿九、十九、二十九、三十九年又一學期,因屆齡退休或死
     亡,致服務年資無法屆滿十、二十、三十、四十年者,視同屆滿。

第 五 條 服務滿十、二十、三十、四十年者,各致贈獎金及獎牌乙面。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