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教職員工工作保密準則 

               93.12.09.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創造良好的真善美聖工作環境,使同仁均能安心工作,避免造謠
    生事或傳播不實言論,影響工作情緒,特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規範之對象如下:
    一、本校專(兼)任教師
    二、本校專(兼)任行政主管、職員、工友、技工
    三、本校專(兼)職約聘人員、研究助理
    四、臨時性工作人員
    五、本校專(兼)職工讀生

第三條 凡前條所述人員於在校服務期間,均應積極嚴守工作上的機密事件,並
    防止謠言的傳播,及善盡舉發造謠之義務。

第四條 本準則所稱之工作保密項目如下:
    一、人事異動資料(未公告前)
    二、個人薪資資料
    三、職工年度績效考核資料
    四、職工獎懲資料(未公告前)
    五、教職員工個人檔案資料
    六、一般性會議尚未達成決議之討論議案
    七、屬於機密性會議之決議事項
    八、其他,依業務性質應加以保密之資料

第五條 機密案件之種類:
    一、書面性傳遞之案件
    二、電子郵件傳遞之案件

第六條 處理機密案件各相關性人員應行遵守之事項:
    一、單位主管人員:對於機密案件之處理,應於簽核後將案件以公文袋
             加以密封,並註明繼續傳遞或呈核之主管姓名,如
             為E-mail案件均不加抄副本給秘書人員。
    二、業務承辦人員:如因業務需要需協助主管處理機密案件者,亦應遵
             守前述之程序辦理,且不得主動傳播與案件有關之
             任何資訊,並注意影印資料之安全性(1.不可私自
             多印一份及私下保留;2.影印時不得有旁人在旁觀
             看;3.影印完畢時注意原稿要隨時取回,不得遺留
             於影印機上;4.有問題的影印紙要馬上銷毀;5.
             其他與安全有關的事項。)。
    三、業務協辦人員:對會簽案件之處理,請於提供補充資料後,依標準
             處理程序辦理,並注意影印資料之安全性。
    四、資訊傳播人員:負責公文傳遞人員,於傳遞過程中,嚴禁擅自開封
             閱讀機密性案件。
    五、一般性人員:
     (一)不得主動探聽校內任何同仁薪資獎酬或屬於個人之機密性資訊。
     (二)不主動傳播未經公開之資訊。
     (三)如發現有人散播謠言惹是生非者,應勇於向人事室檢舉。
    六、卸任或離職人員亦不得洩漏原屬本身業務機密之事件。

第七條 如有違反前述機密案件注意事項者,且經查證屬實,將視情節輕重,教
    職人員列入教師評審委員會考核之參考或移送法辦;職工同仁則予記過、
    撤職之處分或移送法辦;離職人員將依相關法律移送法辦。

第八條 如因舉發造謠生事者或適時防範機密案件之洩露者,經查證屬實亦將視
    情況給予記功以上獎勵。

第九條 本準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