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準則所規範之對象如下:
一、本校專(兼)任教師
二、本校專(兼)任行政主管、職員、工友、技工
三、本校專(兼)職約聘人員、研究助理
四、臨時性工作人員
五、本校專(兼)職工讀生
第三條 凡前條所述人員於在校服務期間,均應積極嚴守工作上的機密事件,並
防止謠言的傳播,及善盡舉發造謠之義務。
第四條 本準則所稱之工作保密項目如下:
一、人事異動資料(未公告前)
二、個人薪資資料
三、職工年度績效考核資料
四、職工獎懲資料(未公告前)
五、教職員工個人檔案資料
六、一般性會議尚未達成決議之討論議案
七、屬於機密性會議之決議事項
八、其他,依業務性質應加以保密之資料
第五條 機密案件之種類:
一、書面性傳遞之案件
二、電子郵件傳遞之案件
第六條 處理機密案件各相關性人員應行遵守之事項:
一、單位主管人員:對於機密案件之處理,應於簽核後將案件以公文袋
加以密封,並註明繼續傳遞或呈核之主管姓名,如
為E-mail案件均不加抄副本給秘書人員。
二、業務承辦人員:如因業務需要需協助主管處理機密案件者,亦應遵
守前述之程序辦理,且不得主動傳播與案件有關之
任何資訊,並注意影印資料之安全性(1.不可私自
多印一份及私下保留;2.影印時不得有旁人在旁觀
看;3.影印完畢時注意原稿要隨時取回,不得遺留
於影印機上;4.有問題的影印紙要馬上銷毀;5.
其他與安全有關的事項。)。
三、業務協辦人員:對會簽案件之處理,請於提供補充資料後,依標準
處理程序辦理,並注意影印資料之安全性。
四、資訊傳播人員:負責公文傳遞人員,於傳遞過程中,嚴禁擅自開封
閱讀機密性案件。
五、一般性人員:
(一)不得主動探聽校內任何同仁薪資獎酬或屬於個人之機密性資訊。
(二)不主動傳播未經公開之資訊。
(三)如發現有人散播謠言惹是生非者,應勇於向人事室檢舉。
六、卸任或離職人員亦不得洩漏原屬本身業務機密之事件。
第七條 如有違反前述機密案件注意事項者,且經查證屬實,將視情節輕重,教
職人員列入教師評審委員會考核之參考或移送法辦;職工同仁則予記過、
撤職之處分或移送法辦;離職人員將依相關法律移送法辦。
第八條 如因舉發造謠生事者或適時防範機密案件之洩露者,經查證屬實亦將視
情況給予記功以上獎勵。
第九條 本準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