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92.7.10.九十一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修正   
                85.9.05.八十五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聘任研究人員從事研究之需要,特依教育部頒「大學研
     究人員聘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人員,係指獲本校聘為專任從事研究工作之人
     員。
     研究人員如具有教師資格者,得兼任教學工作。
第 三 條 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四級。
第 四 條 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副研究員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
       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
       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八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
       作者。
第 五 條 副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
       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
       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
       作者。
第 六 條 助理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研究助理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
       或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
       作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
       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
       作者。
第 七 條 研究助理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
       作者。
     二、具有學士學位後,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
       作六年以上,並有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學士學位,並從事宗教輔導之研究及實務工作三年以
       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具體表現者,得聘為宗教輔導研究
       助理。
第 八 條 在研究上有特殊貢獻,並獲得國內外重要研究機構獎勵者,經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得聘任為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
第 九 條 研究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
     定辦理。
第 十 條 研究人員於聘期內,每年必須發表研究成果,其質量標準由各
     該提聘單位訂定並報校教評會通過後施行之。
第十一條 研究人員之待遇、福利、進修、年資晉薪、退休、撫卹、資遣
     、休假研究等事項,除有關增加退休給與及申請延長服務之規
     定外,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研究人員與教師等級之比照,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
     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研究助理比照講師。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如繼續任
     職而未中斷,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逕依相當等級
     教師原升等辦法之規定辦理升等。
第十四條 本校研究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由本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