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特訂定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各級專任教師申請升等,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已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
二、申請升等之基本年資為:講師三年、助理教授三年、副教授三年;助教不得申請著
作升等。
三、教師升等年資之計算,應以歷年所實際接受之聘書,配合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
載起資年月推算至該次升等所屬學期結束為止(一月或七月)。其前在其他大學院
校之年資得併予考慮;但專科學校之年資,不予考慮。
四、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與服務等成績優良。
本校「教師資格審查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另訂之。
五、申請升等講師者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
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申請升等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
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申請升等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
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六、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且繼續擔任教職未中斷者
,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第三條 兼任教師升等,除年資計算應比照專任教師之年資規定加倍計算外,其他所需升等條件
比照專任教師辦理。惟兼任教師其原屬專職機構有升等之規定者,應由其原機構報送升
等。
第四條 教師申請升等,應於規定之期間內提出申請並繳送下列表件及資料,否則不予受理。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校內初審一份,報部複審一份)。
二、送審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限五年內之出版品)及其中文摘要(五百至一千字)一
式三份。
三、教育部所頒發之原級教師證書影本。
四、本校原級聘書影本(全部)。
五、外審教授迴避名單(三人以內並附理由)。
六、合著證明書(代表著作有合著者方需檢附)。
七、兼任教師之專職服務證明書。
八、自述擔任現職期間之教學、研究、服務、輔導等具體事蹟。
第五條 升等審查程序:
一、初審:
(一)各科(室)、系(所)教評會於收到教師升等之申請後,應依其設置辦法及有
關規定,詳為審查申請人之服務年資、任教期間之研究成果、個人品德、教學
情形及服務成績等,以書面作綜合考評並具體評分後,連同各項表件及著作,
送請院教評會討論。
(二)院教評會對於前目之相關資料,應依有關之規定討論審查,並於審查通過後,
將會議紀錄、考核表連同各項資料提送校教評會審查。
(三)教師申請著作升等,其合於本辦法及院教評會之規定者,院教評會應將其送審
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委請人事室送校外專家至少二位以上審查之,並就其審查
意見列為院教評會討論要點。
二、複審:
(一)人事室應將各院教評會所提升等教師之資料彙整,提送校教評會。
(二)校教評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需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時始可開議,根
據院教評會審查結果,進行討論並以無計名方式票決,其獲有出席人數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者為通過。
(三)經複審通過合於升等資格者,人事室即依有關之規定報請教育部審查。
三、申訴:
(一)各級教評會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不通過者,並應敘述其理由。
(二)申請人不服審查結果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得於收到通知後之十五日內
以書面向上級教評會申復,並以校教評會之裁決為最後決定。申請人再不服校
教評會審查結果者,應適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條規定。
第六條 前條所稱之送審著作應受下列限制:
一、著作應具有創見,凡中小學教科書、工具書、講義、報告、劄記、日記、傳記、翻
譯品、編著及其他非學術性著作等,不在審查之列。
二、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且係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性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
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學術性著作。
三、送審著作應載明著作人之姓名及發行出版之相關資料,如係抽印本必須載明發表之
學術刊物名稱、卷期及時間;未載明者,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以利審
核。
四、畢業論文、學位論文,以及曾經為升等而送審之論文,不予接受。
五、凡擔任外國語文教學而其所授科目全屬外文者,其送審著作應以該外國文字撰寫。
六、以「編著」之作品申請者,一律不予受理。所謂「編著」,係指整理、增刪、組合
或編排他人著作。
七、送審著作有抄襲之嫌者,應申述非屬抄襲之理由,否則取消送審資格。其經確定抄
襲者,除五年內不受理送審外,另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八、原送審著作之題目不具學術研究性質,或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或專長不符而未通過者
,不得再以同一題目之著作送審。
九、因送審著作之內容不合審查標準未通過者,另送著作審查時,得仍用原送審之題目
,但其內容需有相當之改進,並檢附前次送審著作三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三份
,以資審查。
第七條 一、院教評會審查升等教師之送審著作,由各院院長徵詢就升等者之研究領域提名校外
專家學者六人,升等者得提迴避名單三人以內並應說明理由,合併送人事室辦理。
人事室於送請教務長圈選外審二人後送審,若其中一位審查人評分未滿七十分者,
再送第三位審查人。其審查結果須有二人評定達七十分以上方得列入升等審查考慮
,其評語應為審查重點。「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格式另訂之。
二、審查講師、助理教授升等之委員,應具助理教授(含)或同等以上之資格;審查副
教授升等之委員,應具副教授(含)或同等以上之資格;審查教授升等之委員,應
具教授或同等以上之資格。
各系(所)、院教評會委員得聘請校內或校外具教授資格者參與。
第八條 初審辦法由各系(所)、院制定,經院長核可後提送校教評會審核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初審與複審均應就申請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研究、服務等之實
際情形審慎考評,其所佔比例為「研究成績」佔百分之七十;「教學及服務成績」佔百
分之三十(教學及服務成績百分比由各系(所)、院自訂之)。
第九條 教師升等經教育部審查核定通過者,其年資計算如下:
一、凡學期開始前經各級教評會審查通過,並於該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部經審定通過者
,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起算年資。
二、若未於前項規定期間送審或經報部審定未通過另送著作再審者,依學校再報部年月
起算年資。
第十條 藝術類科教師,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升等,其審查要點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藝術
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以技術報告送審者應符合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作要點
」之規定。
第十二條 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之升等事宜比照本辦法辦理。其初審由相關學術領域之系(
所)、院教評會辦理,複審由校教評會辦理。
第十三條 各級教評會應將評審結果通知教師本人,並以副本送其所屬之各級主管。
第十四條 申請升等未通過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重行申請。
第十五條 教師升等,經本校教評會審核通過後,報教育部送審期間,仍以原職任教並支領原職
薪俸,俟其升等資格經教育部審定通過並函給教師證書後,再由本校換發新職聘書。
其年資起算時間,依教育部所發教師證書核定日期為準,並補發其送審期間薪俸之差
額。
第十六條 本校教師在職期間,因各種理由,未實際在校任教及研究者,不得申請升等。但於升
等年資起算前返校任職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本校教師申請著作升等,在取得教師證書前離職者,本校得停止繼續辦理其各項手續
並取消其在本校之一切權利。
第十八條 教師申請升等日程(如附件二)依人事室之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而屬於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權責者,悉依教育部所訂「專科以上學校教
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本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如附件一)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