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輔仁大學「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86.6.23.八十五學年度第二次臨時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86.6.24.校長核定   

一、本校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
  法暨教育部所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本校辦理教師之審定,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經歷證件由人事室先行辦理查核後,交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評審。
 (二)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推廣服務、品德
    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包含學位論文)應送請校(系
    )外學者、專家評審。
 (三)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者,由人事室將相關資料,報送
    教育部複審。
三、學位證書送審部分:
 (一)國內專科以上學校學位證書以政府立案之學校所頒授之證書為限。
 (二)以國外學歷送審者,確實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
    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辦理查證工作。
 (三)國內大專畢業生赴國外進修所獲碩、博士學位文憑,其修業期限
    須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如係大專校院畢業進修碩士學
    位者,至少須實際停留在該校修滿兩個學期(Semester)或三個
    學季(Quarter)(暑假之短期密集課程 Summer Session不列入
    計算修業時間)。博士學位須修滿四個學期或六個學季,碩、博
    士學位同時修習須修滿六個學期或九個學季。
 (四)教育部現有出版參考名冊之國家、地區,凡在該國或地區之大專
    校院未列於參考名冊者,一律不採認。
 (五)國外學歷證件無中文姓名者,應核對與其國內學歷證件或護照姓
    名、出生日期是否相符。
四、著作送審部分:
 (一)送審之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
    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
 (二)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送審者外,送審助理
    教授、副教授、教授資格之著作,不包括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或
    其論文之一部分。
 (三)所送審著作性質,應與其任教科目相關。
 (四)送審之著作需符合下列條件:
    1.須為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
      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但依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以學位論文送審者,不
      在此限。
    2.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3.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並附參考書目。
    4.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部分,並由
      合著者簽章證明。
    5.須為鉛印或打字照相排版並公開發行者(手抄、油印或影印
      本不予受理,但抽印本除外)。
    6.著作出版,須載明著作人姓名、發行人姓名、出版時間、地
      點及出版者登記字號等。
 (五)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
    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六)撰寫著作之語文不限,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提要。但任教科
    目為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七)在學術性刊物發表之論文抽印本,如已載明發表之學術性刊物名
    稱、卷期及時間者,送審時無需另附原刊;如未載明者,應附送
    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以利審核。如已經該期刊接受將定期
    發表者,應附接受函之證明。
五、一般事項部分:
 (一)送審教師資格者,如屬以國外學歷資格送審者,依「專科以上學
    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辦理外,其學經歷原始證
    件應於聘任單位及人事室查驗後發還送審人,免予報部,惟影印
    本應永久存檔備查。
 (二)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各校新聘及升等
    教師,應於三個月內報部審定其資格。
 (三)送審人之經歷證件,是否合於專門職業或職務,應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四)兼任教師同時在其他專科以上學校擔任專任教師者,應由專任學
    校報部送審。
 (五)專、兼任教師每學期至少應實際任教十八週或十八小時以上方得
    送審教師資格。
    如擔任各系科開設必、選修科目之實習、實驗課程者,以兩小時
    折為一小時計算,惟醫學院之臨床實習時數折算率依教育部規定
    辦理。
 (六)教師提出申請時,必須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以全時在國內、
    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致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
    審教師資格。至於提出申請後,審查過程中,教師出國進修、研
    究、講學,則不在此限。
 (七)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
    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於升等時,其借調期
    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八)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不超過六十五歲為限,惟在該學年度聘期開
    始尚未屆滿六十五歲者,准予從寬處理。
 (九)凡服義務役之現職軍人,服役期間不得送審教師資格。
 (十)辦理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時,對於已取得就讀學校所核發臨
    時學位證明書,證實其已獲得該學位,但因學校統一作業規定暫
    無法取得正式學位證書者,可視為同等學歷證書審定資格,並依
    該臨時學位證明書所載通過論文考試完成學位要求之事實認定時
    間。
 (十一)凡教師資格由低一等級升為較高等級者均屬升等。
六、特別注意事項:(準用新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有關現職講師、助教之保障,經教
  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二十二屆第一次常會決議,應依照下列規定辦
  理:
 (一)教師分級調整之目的在於提升教師素質,對於現職人員只能保障
    程序,但不能降低水準之要求。故該等人員若具備原副教授送審
    資格,經學校同意可逕送審副教授,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其副
    教授要求水準。
 (二)在形式要件上可從寬認定。所稱「繼續任教未中斷」係指擔任教
    職未中斷,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者;兼任教師若每學
    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亦同。
 (三)若是以取得學位升等者,除該學位須符合認可規定外,學校應依
    照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將論文及其他著作辦理實質審
    查(包括外審);非自審學校並需於報部時將審查過程相關資料
    (含教評會會議紀錄影本及著作審查意見表影本)送部備查。若
    學校之審查未落實,必要時教育部將再送專家、學者複審。
七、本須知經校教評會討論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