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人事室 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廿一日
(87)輔人室字第八七0一一號
受文者:全校各單位
主 旨:本校新聘職員工應注意事項,請 查照。說 明:
一、本校新進職員聘任資格係依職員服務規則第四條規定之學歷即可
擔任職務者辦理,如組員職以大專畢業、辦事員職以高中畢業即
可擔任。因此敘薪係以各級職員相當職級之學歷起敘為原則,此
乃本校敘薪辦法第四條中「本校職員,以學歷起敘為原則」之意
義。二、是以各單位聘任各級職員時,除須符合本校職員聘任資格外(職
員服務規則第四條),應依本校 81.10.15.八十一學年度第二次
參議會決議「凡本校已聘或預聘之各級職員中具高於現職之學歷
者,一律依本校原聘之職級敘薪,不得要求以學歷起敘。但如單
位認為該員工作性質確實有其特殊性,經其直屬主管報請單位代
表或校長特淮者,不在此限。」( 82.7.6.(86)輔校人字第12
95號函說明四)辦理。三、今後各單位新聘職員時,凡具有高學歷(碩士以上)應聘組員者
,應告知當事人本校是以原聘之職級敘薪,並取得當事人同意書
,避免日後引起爭議。
四、請各單位在完成提聘手續前,切勿先讓新聘人員上班,否則如在
未加入保險前發生意外事故,其醫療賠償等問題需由該單位主管
自行負責。
人事室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