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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輔仁大學 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
                        (88)輔校人字第 0784 號

受文者:
正 本:各院、所、系、科、室、中心
副 本:三位副校長
主 旨:檢送修正後之本校「教師聘任規則」乙份(如附件),其部份修正條文對照表
    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本規則之修正業經88.3.11.本校八十七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二、部份修正條文如下: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第六條 二、擔任行政職務、從事研究或其他工作,
 經校長或三單位代表特許者,得酌減其授課時數。
第六條 二、擔任行政職務、從事研究或
 其他工作,經校長或三單位代表特許者
 ,得酌減其授課時數,助教聘任及服
 務規則另訂之。
第十二條 專任教師每週得超鐘點校內外合計以八小
 時為限,其在校外兼課者每週至多不得超過四小時。
第十二條 校外兼課每週至多不得超過
 四小時,其在校內已超授達八小時者
 ,不得再在校外兼課或兼職。
第十四條 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及「教師升等辦法
 」另訂之。
第十四條 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標準
 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十五條 本校各科(室)、系(所)編制名額如下
 ,但三單位得應其所屬科(室)、系(所)之需要,
 斟酌該單位之經費彈性決定之。
 一、單班(以每年級五十人以上為準)其編制以九
   人為原則。
 二、雙班(以每年級一百人以上為準)其編制以
   十五人為原則。
 三、三班(以每年級一五0人以上為準)其編制以
   二十一人為原則。
 四、各班學生不滿標準人數時,得由院長權衡增減之。
 五、研究所碩士班每所得聘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
   三人為原則,有博士班者,得增聘教授一人
   為原則。
 六、體育室編制以十九人為原則。
 七、各院、系(所)、科(室)、中心之助教員額
   ,由三單位代表各自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助教由各教學單位聘請之,
 行政單位不得聘用。
 第廿一條 助教之工作,依本校助教聘
 任及服務規則之規定。
第廿一條第廿二條

                      校 長   楊 敦 和

輔仁大學教師聘任規則(88.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