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期間:105-08-17 ∼ 10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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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稿文號:1051299577 公文-收文(函) 電子簽核
收發文號: 1050015306 收發日期: 10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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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文日期: 105-07-25 來(發)文文號: 臺教高(五)字第1050099660號
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請貴校落實學生兼任助理態樣認定及相關權益保障事宜,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於104年6月17日函頒「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並請學校在確保教學品質及保障勞動權益之原則下,檢視學生兼任助理內涵、配合教學、學習相關支持行為之必要性及合法性,及學習與勞動之分際,以期教學、研究、學生學習及勞動權益保障取得平衡。
二、上開原則實施至今已逾一年,為能明確定位校內學生兼任助理態樣,各校應採更嚴謹方式檢視所歸類之「學習型」學生兼任助理,以減少爭議之發生。
三、請學校嚴謹檢視所推動「學習型」學生兼任助理,其學習活動範疇應「同時」符合以下要件,並落實相關保障:
(一)學習範疇應與上開原則第4點所定範疇有直接相關性為主要目的,並於授課或指導教師之指導下,經學生個人與指導教師同意為之。
(二)學校應有明確對應之課程、教學實習活動、論文研究指導、研究或相關學習活動實施計畫,並請其相關學習準則、評量方式、學分或畢業條件及獎助方式等予以明定且公告之。
(三)教師應有指導學生學習專業知識之行為。
(四)學生參與前開學習活動期間,得因學習、服務學習,支領獎學金或必要之研究或實習津貼或補助。
(五)學生參與學習活動,其權益保障或相關保險,應依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於校內學生相關章則中規範。另針對有危險性之學習活動,應增加其保障範圍。
(六)學生於學習活動之相關研究成果著作權之歸屬應符合上開原則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四、如未能符合上開原則所訂之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範疇之活動,請務必檢討修正。
辦法:
正本: 各公私立大學校院
副本: 本部高等教育司
附件說明 (2件)
1051299577_1_1041006勞動部 公文.htm
1051299577_2_1040911監察院 公文.htm

公布對象:機關全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