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期間:101-01-06 ∼ 10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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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稿文號:1011290006 | 公文-收文(函) | 電子簽核 |
收發文號: | 1010000008 | 收發日期: | 101-01-02 |
分類號: | 保存年限: | ||
承辦單位: | 人事管理組 | 承辦人: | 陳瑞霞 |
密等: | 速別: | 最速件 | |
聯絡人: | 許嘉文 | 聯絡電話: | 02-2737-7980 |
電子信箱: | cwhsu@nsc.gov.tw | 傳真電話: | 02-2737-7924 |
來文日期: | 100-12-30 | 來(發)文文號: | 臺會綜二字第1000086584號 |
來(發)文機關: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
主旨: | 比照院頒「一百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訂定由本會經費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項下專任助理人員100年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標準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 ||
說明: | 一、依據行政院100年12月26日院授人給字第1000063087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項下專任助理人員100年年終工作獎金,按100年12月份所敘工作酬金依下列標準發給: (一)100年1月31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發給一個半月(1.5個月)工作獎金。 (二)100年2月1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例如在11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2/12發給,在7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6/12發給,餘類推。至100年12月份到職人員一律按規定標準乘以1/12發給),並均以100年12月份所敘工作酬金標準為計算基準。 (三)100年擔任本會不同專題研究計畫項下之專任助理,如同年12月份仍在職者,不論其在職月份是否銜接,均可依其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任職前之政府機構相關工作經驗年資可合併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三、為落實績效待遇制度,各計畫執行機構所約用之專任助理人員,其平時考核如有受記過處分或年終考核列丙等或曠職者,請參照旨揭發給注意事項第九點規定辦理。 四、本項年終工作獎金請於農曆春節10日前(101年1月13日)一次發給,所需經費由各專題研究計畫所列研究人力費項下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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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 |||
正本: | 國立臺灣大學等285個機構 | ||
副本: | 本會自然處、工程處、生物處、人文處、科教處、國合處、企劃處、會計室、人事室、資訊小組、綜合處(均含附件) |
附件說明: | (2件) 如文(100D2027463.RTF,100D2027464.DOC) |
1011290006_1_100D2027463.RTF | |
1011290006_2_100D2027464.DOC |
公佈對象:機關全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