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期間:110-05-12 ~ 11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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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稿文號:1101295383 公文-收文(函) 電子簽核
收發文號: 1100008586 收發日期: 110-05-07
分類號: 4001 保存年限: 永久
承辦單位: 人事管理組 承辦人: 李美蓉
密等: 速別: 普通件
辦理日數: 2.5 結案日期: 110-05-12
聯絡人: 張雅婷 聯絡電話: 02-7736-5936
電子信箱: 傳真電話: 02-2397-6946
來文日期: 110-05-07 來(發)文文號: 臺教人(三)字第1100064388號
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決議,自110年5月5日起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含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假(以下簡稱疫苗接種假)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疫情指揮中心本(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289號函、1104100085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本年5月6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8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二、查前開人事總處函以,配合疫情指揮中心決議自本年5月5日起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假,基於防疫需要,就各級機關(構)學校人員如有接種疫苗需求之請假規定如下:
(一)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均得給予疫苗接種假。接種者檢具疫苗接種紀錄卡,免具就診或其他證明請假。
(二)疫苗接種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疫苗接種假不予支薪。
(三)如因接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核給疫苗接種假天數,回歸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其所請之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成、核)計算。
(四)另除申請疫苗接種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病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三、據上,自本年5月5日起,公立學校教職員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持憑疫苗接種紀錄卡請疫苗接種假,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如因接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核給疫苗接種假天數,回歸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其所請之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核)計算。
四、至私立學校教職員若有接種疫苗需求,請各校秉權責依疫勤指揮中心函規定及人事總處函意旨辦理。
辦法:
正本: 部屬機關(構)與學校及其附設機構、各私立大專校院
副本: 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科技部、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本部各單位、︵均含附件︶
附件說明 (3件) 防疫指揮中心函(勞動部)、防疫指揮中心函(人事總處)、人事總處函( 0064388A00_ATTCH3.pdf、0064388A00_ATTCH4.pdf、0064388A00_ATTCH5.pdf,共三個電子檔案 )
1101295383_1_0064388A00_ATTCH3.pdf
1101295383_2_0064388A00_ATTCH4.pdf
1101295383_3_0064388A00_ATTCH5.pdf

公布對象:機關全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