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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4001 收發文號: 0990012827
保存年限: 永久 收發日期: 99年09月07日
電子簽核 結案日期:99年09月10日 創稿文號: 0991296780
*0991296780*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陳佳吟
電子郵件: 電 話:(02)77365938
受 文 者: 輔仁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9年09月07日
發文字號: 台人(二)字第0990137046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旨: 所詢教師退休後始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於任教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學校得否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解聘疑義1案,復請 查照。
  明:  
  一、 復貴府99年8月6日府教學字第0990133743號函。
  二、 查本部97年4月18日台人(二)字第0970055926號函略以,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之紀律,各級學校依其所知悉之具體事證,認為教師有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可能時,應即依法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如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並應依程序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得藉故拖延…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學校應就該師所涉個案具體事實,確實檢討速予查明…教師如於審議期間自行離職者(含辭職或退休),學校應繼續完成調查程序,如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應依教師法規定程序懲處,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列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之不得聘任之人員,合先敘明。
  三、 復依本部98年12月4日台人(二)字第0980205883號函規定略以,於教師法修正案施行前(98年11月23日)已發生之教師於校園性侵害學生案件,基於性侵害為公訴罪,考量修法意旨係為尊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就事實認定之專業判斷及調查結果,並加速教師因涉性侵害案件經性平會調查屬實之處理流程與時效,爰於本法施行前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性侵害案件,如經學校性平會查證屬實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即應依修正後第14條第4項規定辦理。據上,教師退休或離職後如經性平會調查後確於任職期間有性侵害情事,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 花蓮縣政府
副本: 各縣市政府(含北、高兩市及金門、連江兩縣)(花蓮縣政府除外)、公私立大專校院、本部中部辦公室、訓委會、人事處、法規會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公佈期間:2010/9/10 ∼ 2010/12/31
送公佈欄時間:2010/9/10 上午 09:43:51
輔仁大學 公文簽核流程表
項次 簽核名單 代理/加簽 簽核單位 簽收時間 核稿時間 狀態
1 許明秀組長   秘書室二組   99-09-07 22:37 收文
2 人事室(登).   人事室 99-09-08 08:28 99-09-08 08:28 收文
3 鄧宜欣組員   人事管理組 99-09-08 09:24 99-09-08 09:24 承辦
擬:
1.來文說明教師如有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情事,應即依法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不得藉故拖延,教師如於審議期間自行離職者(含辭職或退休),學校應繼續完成調查程序,如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應依教師法規定懲處,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列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之不得聘任之人員。
2.提近期校教評會報告,本文存查。
4 林惠雅組長   人事管理組 99-09-09 07:38 99-09-09 07:38 串簽
擬如擬。
5 李添富主任   人事室 99-09-09 13:07 99-09-09 13:07 串簽
請 鑒核。
6 劉兆明教務長   教務處 99-09-09 19:57 99-09-09 19:57 串簽
擬如擬
7 秘書室二組總收發.   秘書室二組 99-09-09 22:23 99-09-09 22:23 串簽
8 林思伶副校長 [郭維夏副校長代理] 學術副校長室 99-09-10 08:22 99-09-10 08:22 串簽
擬同意
9 黎建球校長   校長室 99-09-10 09:24 99-09-10 09:24 決行
如擬
10 鄧宜欣組員   人事管理組 99-09-10 09:44   擲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