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期間:103-12-30 ∼ 104-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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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稿文號:1031283364 | 公文-收文(函) | 電子簽核 |
收發文號: | 1030023414 | 收發日期: | 103-12-22 |
分類號: | 保存年限: | ||
承辦單位: | 人事管理組 | 承辦人: | 蔡江琪 |
密等: | 速別: | 普通件 | |
聯絡人: | 黃俊容 | 聯絡電話: | (02)77365937 |
電子信箱: | :junron@mail.moe.gov.tw | 傳真電話: | (02)23977022 |
來文日期: | 103-12-22 | 來(發)文文號: | 臺教人(三)字第1030187519號 |
來(發)文機關: | 教育部 | ||
主旨: |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教師請假疑義一案,請 查照轉知。 | ||
說明: | 一、依勞動部103年12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626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條文,業於103年12月11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8919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3年12月13日起生效。 三、復查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復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可擇其中之3日請陪產假;爰新法修正後陪產假由3日增加為5日。 四、按前開勞動部103年12月12日函以,若受僱者配偶於新法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性別工作平等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15日請假期間內,基於陪產假之立法意旨在於為紓解婦女分娩前後身心壓力,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新法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內請求最多5日之陪產假。 五、茲以性別工作平等法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特別制定,且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現行教師請假規則尚未配合修正發布前,教師得依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及勞動部103年12月12日函規定申請陪產假。 | ||
辦法: | |||
正本: |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國立大專校院、各私立大專校院 | ||
副本: | 本部人事處 |
附件說明: | (2件) 勞動部103年12月12日函附件.、勞動部103年12月12日函本文 |
1031283364_1_1030187519_Attach1.pdf | |
1031283364_2_1030187519_Attach2.pdf |
公布對象:機關全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