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期間:103-05-16 ∼ 10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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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稿文號:1031294100 公文-收文(函) 電子簽核
收發文號: 1030007240 收發日期: 103-04-23
分類號: 4001 保存年限: 永久
承辦單位: 人事管理組 承辦人: 鄧宜欣
密等: 速別: 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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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文日期: 103-04-23 來(發)文文號: 臺教人(三)字第1030057130號
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檢送修正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作業流程」、「檢覈表」、「事實表」及「102年7月10日及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條文Q&A」各1份,請依修正之作業流程辦理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件,並於報部時檢附依式填妥之檢覈表、事實表及相關佐證資料,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本部前為配合102年7月10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條文,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作業流程、檢覈表及事實表,並於102年9月12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20135818號函知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在案。為再配合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條文,爰再次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作業流程、檢覈表及事實表,請各校確實依新修正之作業流程辦理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件;另為使各校均能瞭解新修正之教師法第14條相關規定,本部擬具「102年7月10日及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條文Q&A」,請將上開資訊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委員會報告,以落實宣導。
二、另請各校嗣後函報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件時,如屬教師法第14條所定應判定「情節重大」與否之事由及「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年限時,應於相關表件內或報部之函文敘明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酌案件之情形及理由,以利本部審議。
三、相關表件電子檔請逕自全國不適任教師資訊網常見問題專區(https://unfitinfo.moe.gov.tw/faq_list.php)或本部人事處網站電子布告欄下載使用。
辦法:
正本: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副本: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部人事處
附件說明 (2件) 作業流程、檢覈表、事實表、教師法14條修正Q&A
1031294100_1_0057130A00_ATTCH1.doc
1031294100_2_0057130A00_ATTCH3.docx

公布對象:機關全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