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期間:103-05-16 ∼ 1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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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稿文號:1031294100 | 公文-收文(函) | 電子簽核 |
收發文號: | 1030007240 | 收發日期: | 103-04-23 |
分類號: | 4001 | 保存年限: | 永久 |
承辦單位: | 人事管理組 | 承辦人: | 鄧宜欣 |
密等: | 速別: | 最速件 | |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
電子信箱: | 傳真電話: | ||
來文日期: | 103-04-23 | 來(發)文文號: | 臺教人(三)字第1030057130號 |
來(發)文機關: | 教育部 | ||
主旨: | 檢送修正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作業流程」、「檢覈表」、「事實表」及「102年7月10日及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條文Q&A」各1份,請依修正之作業流程辦理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件,並於報部時檢附依式填妥之檢覈表、事實表及相關佐證資料,請 查照。 | ||
說明: | 一、查本部前為配合102年7月10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條文,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作業流程、檢覈表及事實表,並於102年9月12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20135818號函知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在案。為再配合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條文,爰再次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作業流程、檢覈表及事實表,請各校確實依新修正之作業流程辦理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件;另為使各校均能瞭解新修正之教師法第14條相關規定,本部擬具「102年7月10日及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條文Q&A」,請將上開資訊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委員會報告,以落實宣導。 二、另請各校嗣後函報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件時,如屬教師法第14條所定應判定「情節重大」與否之事由及「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年限時,應於相關表件內或報部之函文敘明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酌案件之情形及理由,以利本部審議。 三、相關表件電子檔請逕自全國不適任教師資訊網常見問題專區(https://unfitinfo.moe.gov.tw/faq_list.php)或本部人事處網站電子布告欄下載使用。 | ||
辦法: | |||
正本: |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 ||
副本: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部人事處 |
附件說明: | (2件) 作業流程、檢覈表、事實表、教師法14條修正Q&A |
1031294100_1_0057130A00_ATTCH1.doc | |
1031294100_2_0057130A00_ATTCH3.docx |
公布對象:機關全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