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期間:101-08-09 ∼ 101-12-31
創稿文號:1011296713 公文-收文(函) 電子簽核
收發文號: 1010012275 收發日期: 101-07-23
分類號: 4001 保存年限: 永久
承辦單位: 人事管理組 承辦人: 鄧宜欣
密等: 速別: 最速件
聯絡人: 宋雯倩 聯絡電話: 02-77365895
電子信箱: 傳真電話: 02-23976800
來文日期: 101-07-20 來(發)文文號: 臺高(二)字第1010123790-E號
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有關「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8條第7款之解釋令,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以臺高(二)字第1010123790C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解釋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核釋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8條第7款規定,不予採認之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如附表。
二、廢止本部100年6月9日臺高(二)字第1000079154C號令。
辦法:
正本: 國防部、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考選部、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本部技職司、軍訓處、國際文教處、大陸事務工作小組
副本: 本部法規委員會、技職司、高教司、︵均含附件︶
附件說明 (3件) 不予採認名單、發布令影本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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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96713_3_0123790EA0C_ATTCH14.doc

公佈對象:機關全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