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期間:101-03-08 ∼ 101-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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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稿文號:1011291784 | 公文-收文(函) | 電子簽核 |
收發文號: | 1010003291 | 收發日期: | 101-03-05 |
分類號: | 4001 | 保存年限: | 永久 |
承辦單位: | 人事管理組 | 承辦人: | 鄧宜欣 |
密等: | 速別: | 最速件 | |
聯絡人: | 丁士芳 | 聯絡電話: | (02)77365938 |
電子信箱: | 傳真電話: | (02)23977022 | |
來文日期: | 101-03-05 | 來(發)文文號: | 臺人(二)字第1010019698-A號 |
來(發)文機關: | 教育部 | ||
主旨: | 有關教師法第14條第4項所定停聘執行一案,請 查照。 | ||
說明: | 一、依本部第4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組第8次會議及第5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第1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查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教師涉有第1項第10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另查大學法第20條規定:「(第1項)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第2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依上開規定,大學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情形者,學校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停聘,程序上是否須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或從速逕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應回歸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或設置辦法規定,倘學校認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教師停聘,無須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得從速逕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應修正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或設置辦法之規定,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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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 |||
正本: | 各公私立大學 | ||
副本: | 本部訓委會、人事處、法規會 |
附件說明: | (件) |
公佈對象:機關全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