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期間:100-03-04 ∼ 100-04-04
創稿文號:1001291663 公文-收文(函) 電子簽核
收發文號: 1000003192 收發日期: 100-03-03
分類號: 4001 保存年限: 永久
承辦單位: 人事管理組 承辦人: 劉麗芳
密等: 速別: 最速件
聯絡人: 姚佩芬 聯絡電話:
電子信箱: 電 話:(02)77366139 傳真電話:
來文日期: 100-03-03 來(發)文文號: 臺人(二)字第1000903620號
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女性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除得請產前假、提前請部分娩假外,亦得以病假(延長病假)登記,渠等課(職)務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總統100年1月5日公布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復參酌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略以,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亦即「病假」),且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現行教師如因安胎需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得請產前假、提前請部分娩假及病假(延長病假)。至成績考核部分,本部將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將現行因安胎需要所請之假,排除納入成績考核中有關假別之計算。
辦法:
正本: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副本: 本部中部辦公室、法規會、人事處
附件說明 (件)

公佈對象:機關全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