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期間:100-02-10 ∼ 100-03-10
創稿文號:1001290853 公文-收文(函) 電子簽核
收發文號: 1000001591 收發日期: 100-02-09
分類號: 4001 保存年限: 永久
承辦單位: 人事管理組 承辦人: 劉麗芳
密等: 速別: 普通件
聯絡人: 高瑞蓮 聯絡電話:
電子信箱: 電 話:(02)77367823 傳真電話:
來文日期: 100-02-08 來(發)文文號: 臺訓(三)字第1000902022號
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請學校對於校內符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資格者參與校內外調查工作,於不影響公務時,應予鼓勵支持,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民眾100年1月26日致本部部長民意電子信箱,所提調查專業人員目前遭遇困境之陳情信函辦理。
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3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16條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小組成員具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另依據準則同條文規定,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培訓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員,並建立人才庫,提供各級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延聘之參考。爰本部或地方政府應鼓勵符合法定調查專業人員資格者參與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工作,合先敘明。
三、復依據準則第15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本部亦於大專校院及直轄市、縣市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檢核表--校園性別事件與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與處理面向,列入「學校是否獎勵參與性別相關事件調查處置有功之學校成員?」之檢核指標,爰學校除於公務時間,於不影響公務前提下,本於權責核予符合調查專業資格人員參與調查工作之公差外,並得將積極參與及協助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列為有功獎勵之人員。
辦法:
正本: 公私立大專校院、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含桃園縣)及各縣市政府、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二市)高級中等學校、國立國民小學
副本: 本部中部辦公室、國教司、訓育委員會
附件說明 (件)

公佈對象:機關全體